状态类型

社会

2022

我们根据其领土组织、政治组织或政府系统来解释国家的类型。

国家是一套以主权方式管理领土的机构。

状态的类型有哪些?

当我们谈论 状况,我们指的是集合 机构 正式命令、规范和管理生活的官僚程序 社会,通过力的垄断(或 暴力),在一个框架内 领土 安顿下来。换句话说,是可识别状态的存在使得 国家 成为一个国家。

然而,我们不应该将国家与其他相关概念混为一谈。 政治,作为“国家”,“国家“或者”政府”。国家仅被称为以主权方式管理领土的一组机构,其 权威 遵守他的 人口.

然而,在 语境 口语或非正式,所有这些术语都可能作为同义词出现。尤其重要的是不要混淆国家和政府,因为前者是持久的,而政府则通过。

现在,状态并不完全相同,可以根据允许其分类的不同形式给出它们。当我们在这里谈到“形式”时,我们指的是它的内部组织:它的领土组织模式、它的政治组织模式甚至它的政府系统。根据我们选择的标准,我们将拥有一种或其他形式的状态,如下所示:

  • 根据它们的领土组织,我们可以区分单一制州、区域化州、联邦州、附属州以及联邦或联盟。
  • 根据它们的政治组织,我们可以区分议会共和制、总统制共和制、半总统制共和制、一党制共和制、议会制和君主专制制。
  • 根据他们的政府制度,我们可以说民主、专制和独裁。

我们将在下面分别看到这些类别中的每一个。

根据领土组织划分的国家类型

考虑到其领土的组织方式,我们可以区分:

  • 单一制国家,其中有一个单一的中央政府,位于该国的首都,以同质的方式管理一切。即便如此,这些类型的状态也可以 中央集权者,其中单一政府是刚性和全面的,或者它们可以是 去中心化, 其中有一定的余量 自治 中央授权的地区。例如:哥伦比亚、秘鲁、新西兰。
  • 区域化国家,即旧的分散式单一制国家,逐渐让位于越来越多的地方 主权 给他们的 地区 或省,直到他们承认自治的政治法规,从而称自己为“自治区”。例如:西班牙、意大利或塞尔维亚。
  • 联邦州或联邦,由级别较低的州联合组成,将其权力和政治职能的重要配额让给中央政府(称为联邦),但保留很大一部分自治权和法律规定。因此,在这些国家有两种情况 法律:地方或区域,联邦或共同。例如:阿根廷、巴西、德国、俄罗斯。
  • 附属国家,缺乏自治和对其领土的完全主权,因为它们是被一个更大、更强大的国家授予(或夺走)的。在这些情况下,各州作为委托人的卫星运作,遵守其法律并获得某些回报。例如:波多黎各、库克群岛、帕劳共和国。
  • 邦联国家或联邦,它们是与联邦非常相似的独立国家的组合,不同之处在于它们保留了显着的自治权和主权,以至于它们可以仅通过希望这样做就与联邦分离。然而,只要它们是其中的一部分,它们就享有与其他国家的共同政策,并作为一个政治和领土单位作出回应。

根据政治组织划分的国家类型

考虑到它们在政治上的组织方式,我们可以首先区分共和制和君主制。

共和国 是一种政治制度,其中公共权力在组成三个不同分支的机构之间分配,自治并负责保持内部平衡: 行政人员 (政府)、 立法 (议会或代表大会)和 司法 (正义)。

就他们而言,君主制是一种政治制度,其中的政治权力取决于 君主 或生活顾问,全部或部分。

反过来,有不同类型的共和国和君主制:

  • 总统制共和国,行政权力的分支属于民选总统,负责在政治上指导国家,其权力由其他两个公共权力划定。委内瑞拉、阿根廷、巴西或菲律宾等国家就是这种情况。
  • 半总统制共和国,其中负责行政的总统与总理共享,总理通常由他任命,但对议会厅作出回应。因此,政府首脑是共同的,并不完全落在总统身上。塞内加尔、海地、波兰、法国、俄罗斯或台湾等国家就是这种情况。
  • 议会制共和国,行政权不属于总统,而是由从组成议会的政党中选出的总理。这意味着民众间接投票选举他们的总理,但也意味着行政权力和国家领导在更大程度上服从于立法权和国家​​政治力量之间的辩论。德国、克罗地亚、以色列或印度等国家就是这种情况。
  • 一党制共和国,即整个政府掌握在同一个且唯一的政党手中。这些共和国通常不是民主的,政府结构通常与国家相同,即国家和政府是一回事。古巴、中国、越南、厄立特里亚或朝鲜就是这种情况。
  • 君主立宪制国王或君主掌管政府首脑,即全权掌管行政权,但其权力始终受制于受限制,因此其权力不是绝对的,也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。事实上,立法权和司法权是存在的并且是自治的。它被认为是历史上介于绝对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之间的中间步骤。 20 世纪初,革命后的法国或日本等国家就是这种情况。
  • 议会君主制, 类似于宪法的, 除了国王或君主更多地担任礼仪角色, 而行政权却落入从组成议会的政党中选出的总理手中, 尽管同时得到国王的认可。英国、日本、瑞典、比利时或马来西亚就是这种情况。
  • 绝对君主制,那些政治权力和主权完全落在国王或君主身上的人,没有可能限制或抵触它的公共权力或法律的存在。也就是说,国王是行政、立法和/或司法事务中​​的绝对政治权威,虽然也有可能有公共机构负责这些部门中的每一个(例如议会和一些法院),但是他的权力永远不会与国王的权力相抵触或超越。卡塔尔、阿曼、斯威士兰或沙特阿拉伯就是这种情况。

根据政府制度划分的国家类型

最后,根据他们所拥有的政府制度(民主与否)来判断,我们可以区分:

  • 民主国家,其中主权存在于 将要 大众,即在多数人的决定中,他们行使投票权来决定或影响具有公共重要性的事项。再者,今天要成为民主国家,就必须在一个国家尊重普世人权,尊重法治(即法治)。
  • 专政,不民主的政府形式,其中一小群人随意并通过武力行使政治权力,使政治和社会变革变得不可能,并且通常无论如何都要血腥地强加既定秩序。 人权,既不是法治,也不是权力集团的利益。
  • 专制, 或多或少介于民主和独裁之间的政府形式,在这种政府形式中,民主的表面得以保留,但民主制度却受到社会有权势部门的破坏、渗透和随意操纵。这些类型的政权往往会迅速退化为独裁统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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